机场刺母留学生涉故意伤害被批捕 或追究刑事责任
内容提要:6月24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3月31日晚上在浦东国际机场将接机母亲刺成重伤的汪某,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……
6月24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3月31日晚上在浦东国际机场将接机母亲刺成重伤的汪某,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。
今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,汪某乘坐NH921航班从日本东京抵达上海浦东机场,在上海浦东机场2号候机楼与前来接机的母亲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,在争执过程中汪某用尖刀将母亲刺成多处受伤,经鉴定已构成重伤,后汪某在离现场不远处被民警抓获。案发后,浦东新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公安侦查,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,汪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,依法应当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,故浦东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。
背景资料:刑事责任能力
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,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,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,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;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,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。
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
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:“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。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,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因此,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,完全不负刑事责任。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,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,因此,中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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